与手枪的不幸相遇,作者:夏树静子
关于作者
夏树静子,日本著名推理小说家,作品以笔法细腻、注重心理、关注现代社会问题而广受欢迎,代表作有《W 的悲剧》《蒸发》等。生前曾任日本福冈地方法院的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日本司法援助中心的顾问。
关于本书
《与手枪的不幸相遇》讲述了自日本近代司法体系建立以来的12个里程碑式案件,用讲故事的方式展现了日本司法一百多年来不断进化、变革发展的历程。作者通过对各个案件平实而中立的描述,条分缕析案件的时代意义和后世影响,展现了日本司法体系为了做到公正而不断自我清洁的历史。
核心内容
本书讲述和还原了日本司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日本司法体系建立初期的大津事件,二战后社会重建时期的栃木县杀父事件以及发生在2000年后的冈村夫人被害事件等。通过分析这些日本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案件,可以了解日本司法体系的进化历程,思考从法律诞生以来就不断被探讨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公正?该如何做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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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司法史第一案”——大津事件
在十九世纪末,日本仍然是孱弱小国,背着一身和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只能忍气吞声。明治维新后,日本大量翻译了西方的法律著作,加快了近代司法制度的建设,各项法律陆续颁布,近代司法体系逐步建立。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桩直接打到最高法院、震动了内阁的大案,这就是被称为“日本司法史第一案”的俄国皇太子遇袭事件,因为案件发生在日本的大津市,所以也被称为大津事件。
1891年,俄国王储尼古拉二世到日本巡游,发生意外:巡警津田三藏砍伤尼古拉。案件的发生让日本上下各界神经紧绷,人心惶惶:一线强国俄国未来的皇帝,哄着还来不及,却出了这种事故,如果处理不好,会不会挑起战争?会不会引起巨额赔偿?对此,政府表态会尽早审判,责令当时的最高法院来直接审理。
按照当时日本《刑法》的规定,普通谋杀当处死刑,未遂者量刑降低一级或两级;而如果是对日本的皇族实施加害或企图加害,是大逆罪,应处死刑,并且由最高法院审理。政府责成最高法院来直接审理,就是希望能对法条进行扩大化解释,把杀害俄国王储未遂也看做是对皇太子企图加害,借此来判津田三藏死刑。法条白纸黑字,扩大解释谈何容易。首相松方正义亲自游说大法院的院长儿岛惟谦,并想让他来说服负责的七位法官接受扩大化解释。正直的儿岛断然拒绝,还逐一去拜访七位法官,希望他们坚持司法独立的精神,不要向行政命令屈服。最终,津田三藏以普通杀人未遂定罪,判处无期徒刑。
面对强力的政府,坚持司法的独立性确实需要大义凛然的勇气。尤其是在整个司法体系才刚刚建立的时期,法院权威对社会的影响力还远不及政府。儿岛和几位法官不惜牺牲自己的前程,也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不仅向日本国民昭示了司法独立的不可侵犯,也让其他国家看到了日本建立和捍卫司法体系的决心:即使面对强大的压力,司法权的独立性也不会动摇。很多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因此提升的国家自信,可能日本的国运会完全不同。大津事件是日本司法史的重要里程碑,被称为“日本司法史第一案”当之无愧。
二、“可悲的尊属杀人”——栃木县杀父事件
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制观念的深入,行政干涉司法的情形已经越来越少了,这是社会不断发展、人们观念不断进步的结果,但是另一方面,社会道德和观念的变迁,也会对司法提出新的挑战。二战之后,日本社会重建,逐渐走向了现代化,人们的观念和道德也不断进步,很多法条都显得非常僵化,不合时宜了。其中,影响最大、最震撼人心、在日本法制史上最有里程碑意义的,恐怕应该是栃木县杀父事件了。
按照当时日本《刑法》的规定,普通杀人罪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杀害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直系亲属,是尊属杀人罪,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尊属杀人罪的罪名最早可以追溯到八世纪初期,经过一千多年,尊属杀人罪在日本刑法中一直都是以一个独立的罪名体现的。
栃木县杀父事件的主角昌子,在1968年杀害了她的亲生父亲。昌子十四岁开始,就持续受到父亲的侵犯。母亲知道后不但没保护昌子,还抛弃了她和两个妹妹。二十九岁的昌子已经生育了五个孩子,流产五次,不得已做了绝育手术。除此以外,她还要工作赚钱,养活父亲、妹妹和孩子。当她决心和恋人结婚,与父亲摊牌时,遭到父亲的殴打和囚禁,情急之中,昌子失手勒死了父亲。按照尊属杀人罪的规定,昌子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大贯大八律师十分同情昌子,他愿意不计酬劳为昌子辩护到底。他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全体国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作为独立法条来区分尊属杀人和普通杀人,违反了宪法人人平等的精神。终于,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十五位当时日本最权威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大法庭,以14:1的压倒性优势判决昌子普通杀人罪成立。这是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第一起违宪审查的案件。
不同时代,公正的意义也有所不同,要做到公正,司法必须不断进步,也一定是不断探讨、不断修正的过程。当法条随着时代发展不合时宜时,法庭会在法条规定的范围之内,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整审判倾向,在法条违反宪法精神的时候通过违宪审查来进行自我纠正,这都是日本司法体系能够不断完善的动力所在。
三、为被害人的权利奔走——冈村夫人被害事件
冈村勋是日本著名的大律师,因为担任山一证券的法律顾问而遭遇不幸:凶手西田久因为投资亏了钱,恐吓山一证券未遂坐牢,从监狱出来后,觉得自己人财两失,就把冈村律师当做了发泄愤怒的出口,行凶时恰逢冈村不在家,他就乱刀杀死了冈村的夫人。
做了四十几年律师的冈村,在成为了被害人家属时发现,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只有公检法体系、被告和被告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一方却成了局外人。不仅如此,虽然审判可以惩罚罪犯,但是被害人的损失却很少能得到弥补。有的家庭会为了治疗费用终日奔波,有的还会被大众媒体报道受到二次伤害。每年日本为了保护被告的人权要支出超过一百亿日元,为被害者支出的慰问金却只有不足六亿日元。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没有错,但另一方面,被害人的权利却成了“灯下黑”,长期被忽视。
冈村决定要为被害人的一方争取应有的权利,他发起并成立了“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到国会、医疗机构等相关机构演讲,向政府请愿,和海外的犯罪被害者援助组织建立联系,竭尽全力为被害者奔走。终于,在2004年,《犯罪被害者基本法》顺利通过;2007年,《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加入了被害者参加制度,并于2008年正式颁布。从此,重大案件的审判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询问,向证人进行询问;可以查阅、誊写公审记录;可以由国家支付律师费;可以利用刑事证据要求民事赔偿;量刑的时候,被害人还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的江歌被害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被害人的权利基本都得到了实现。而冈村律师为受害者争取权利的活动,还在继续。
虽然没有人愿意,人们却随时都有可能被卷入到某些案件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害人权利是一个距离我们很近的话题。公正在于惩戒犯罪,公正也在于给那些回不来的亲人告以慰藉;公正在于法庭之上,公正也在于给每一个国民安全感。社会的安定、发展需要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每一时期的社会文化、意识不同,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期待也有所不同,完善的司法体系,应该是一个“活的”、具有生命力的司法体系,应该提供渠道,让国民对公正的理解和期待在司法活动中得以表达。完善的司法体系,必然是一个能够反映公民意志,能够自我完善、自我清洁、永远发展的司法体系。
金句
1. 司法权的独立性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任何干预,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影响,不受其他形势的牵制,不受任何人指挥。
2. 尊属杀人罪作为独立法条来区分尊属杀人和普通杀人,违反了宪法人人平等的精神。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法条违宪,就不可以成为判决的准绳。
3. 在栃木县杀父事件中,是一个不幸女子的悲惨遭遇,推动司法体系向前迈出了沉重的一步。
4. 公正在于惩戒犯罪,公正也在于给那些回不来的亲人告以慰藉;公正在于法庭之上,公正也在于给每一个国民安全感。
5. 完善的司法体系,应该是一个“活的”、具有生命力的司法体系,应该提供渠道,让国民对公正的理解和期待在司法活动中得以表达。
撰写:小云
脑图:摩西
转述:杰克糖
夏树静子,日本著名推理小说家,作品以笔法细腻、注重心理、关注现代社会问题而广受欢迎,代表作有《W 的悲剧》《蒸发》等。生前曾任日本福冈地方法院的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日本司法援助中心的顾问。
关于本书
《与手枪的不幸相遇》讲述了自日本近代司法体系建立以来的12个里程碑式案件,用讲故事的方式展现了日本司法一百多年来不断进化、变革发展的历程。作者通过对各个案件平实而中立的描述,条分缕析案件的时代意义和后世影响,展现了日本司法体系为了做到公正而不断自我清洁的历史。
核心内容
本书讲述和还原了日本司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日本司法体系建立初期的大津事件,二战后社会重建时期的栃木县杀父事件以及发生在2000年后的冈村夫人被害事件等。通过分析这些日本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案件,可以了解日本司法体系的进化历程,思考从法律诞生以来就不断被探讨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公正?该如何做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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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司法史第一案”——大津事件
在十九世纪末,日本仍然是孱弱小国,背着一身和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只能忍气吞声。明治维新后,日本大量翻译了西方的法律著作,加快了近代司法制度的建设,各项法律陆续颁布,近代司法体系逐步建立。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桩直接打到最高法院、震动了内阁的大案,这就是被称为“日本司法史第一案”的俄国皇太子遇袭事件,因为案件发生在日本的大津市,所以也被称为大津事件。
1891年,俄国王储尼古拉二世到日本巡游,发生意外:巡警津田三藏砍伤尼古拉。案件的发生让日本上下各界神经紧绷,人心惶惶:一线强国俄国未来的皇帝,哄着还来不及,却出了这种事故,如果处理不好,会不会挑起战争?会不会引起巨额赔偿?对此,政府表态会尽早审判,责令当时的最高法院来直接审理。
按照当时日本《刑法》的规定,普通谋杀当处死刑,未遂者量刑降低一级或两级;而如果是对日本的皇族实施加害或企图加害,是大逆罪,应处死刑,并且由最高法院审理。政府责成最高法院来直接审理,就是希望能对法条进行扩大化解释,把杀害俄国王储未遂也看做是对皇太子企图加害,借此来判津田三藏死刑。法条白纸黑字,扩大解释谈何容易。首相松方正义亲自游说大法院的院长儿岛惟谦,并想让他来说服负责的七位法官接受扩大化解释。正直的儿岛断然拒绝,还逐一去拜访七位法官,希望他们坚持司法独立的精神,不要向行政命令屈服。最终,津田三藏以普通杀人未遂定罪,判处无期徒刑。
面对强力的政府,坚持司法的独立性确实需要大义凛然的勇气。尤其是在整个司法体系才刚刚建立的时期,法院权威对社会的影响力还远不及政府。儿岛和几位法官不惜牺牲自己的前程,也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不仅向日本国民昭示了司法独立的不可侵犯,也让其他国家看到了日本建立和捍卫司法体系的决心:即使面对强大的压力,司法权的独立性也不会动摇。很多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因此提升的国家自信,可能日本的国运会完全不同。大津事件是日本司法史的重要里程碑,被称为“日本司法史第一案”当之无愧。
二、“可悲的尊属杀人”——栃木县杀父事件
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制观念的深入,行政干涉司法的情形已经越来越少了,这是社会不断发展、人们观念不断进步的结果,但是另一方面,社会道德和观念的变迁,也会对司法提出新的挑战。二战之后,日本社会重建,逐渐走向了现代化,人们的观念和道德也不断进步,很多法条都显得非常僵化,不合时宜了。其中,影响最大、最震撼人心、在日本法制史上最有里程碑意义的,恐怕应该是栃木县杀父事件了。
按照当时日本《刑法》的规定,普通杀人罪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杀害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直系亲属,是尊属杀人罪,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尊属杀人罪的罪名最早可以追溯到八世纪初期,经过一千多年,尊属杀人罪在日本刑法中一直都是以一个独立的罪名体现的。
栃木县杀父事件的主角昌子,在1968年杀害了她的亲生父亲。昌子十四岁开始,就持续受到父亲的侵犯。母亲知道后不但没保护昌子,还抛弃了她和两个妹妹。二十九岁的昌子已经生育了五个孩子,流产五次,不得已做了绝育手术。除此以外,她还要工作赚钱,养活父亲、妹妹和孩子。当她决心和恋人结婚,与父亲摊牌时,遭到父亲的殴打和囚禁,情急之中,昌子失手勒死了父亲。按照尊属杀人罪的规定,昌子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大贯大八律师十分同情昌子,他愿意不计酬劳为昌子辩护到底。他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全体国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作为独立法条来区分尊属杀人和普通杀人,违反了宪法人人平等的精神。终于,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十五位当时日本最权威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大法庭,以14:1的压倒性优势判决昌子普通杀人罪成立。这是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第一起违宪审查的案件。
不同时代,公正的意义也有所不同,要做到公正,司法必须不断进步,也一定是不断探讨、不断修正的过程。当法条随着时代发展不合时宜时,法庭会在法条规定的范围之内,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整审判倾向,在法条违反宪法精神的时候通过违宪审查来进行自我纠正,这都是日本司法体系能够不断完善的动力所在。
三、为被害人的权利奔走——冈村夫人被害事件
冈村勋是日本著名的大律师,因为担任山一证券的法律顾问而遭遇不幸:凶手西田久因为投资亏了钱,恐吓山一证券未遂坐牢,从监狱出来后,觉得自己人财两失,就把冈村律师当做了发泄愤怒的出口,行凶时恰逢冈村不在家,他就乱刀杀死了冈村的夫人。
做了四十几年律师的冈村,在成为了被害人家属时发现,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只有公检法体系、被告和被告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一方却成了局外人。不仅如此,虽然审判可以惩罚罪犯,但是被害人的损失却很少能得到弥补。有的家庭会为了治疗费用终日奔波,有的还会被大众媒体报道受到二次伤害。每年日本为了保护被告的人权要支出超过一百亿日元,为被害者支出的慰问金却只有不足六亿日元。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没有错,但另一方面,被害人的权利却成了“灯下黑”,长期被忽视。
冈村决定要为被害人的一方争取应有的权利,他发起并成立了“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到国会、医疗机构等相关机构演讲,向政府请愿,和海外的犯罪被害者援助组织建立联系,竭尽全力为被害者奔走。终于,在2004年,《犯罪被害者基本法》顺利通过;2007年,《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加入了被害者参加制度,并于2008年正式颁布。从此,重大案件的审判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询问,向证人进行询问;可以查阅、誊写公审记录;可以由国家支付律师费;可以利用刑事证据要求民事赔偿;量刑的时候,被害人还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的江歌被害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被害人的权利基本都得到了实现。而冈村律师为受害者争取权利的活动,还在继续。
虽然没有人愿意,人们却随时都有可能被卷入到某些案件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害人权利是一个距离我们很近的话题。公正在于惩戒犯罪,公正也在于给那些回不来的亲人告以慰藉;公正在于法庭之上,公正也在于给每一个国民安全感。社会的安定、发展需要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每一时期的社会文化、意识不同,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期待也有所不同,完善的司法体系,应该是一个“活的”、具有生命力的司法体系,应该提供渠道,让国民对公正的理解和期待在司法活动中得以表达。完善的司法体系,必然是一个能够反映公民意志,能够自我完善、自我清洁、永远发展的司法体系。
金句
1. 司法权的独立性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任何干预,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影响,不受其他形势的牵制,不受任何人指挥。
2. 尊属杀人罪作为独立法条来区分尊属杀人和普通杀人,违反了宪法人人平等的精神。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法条违宪,就不可以成为判决的准绳。
3. 在栃木县杀父事件中,是一个不幸女子的悲惨遭遇,推动司法体系向前迈出了沉重的一步。
4. 公正在于惩戒犯罪,公正也在于给那些回不来的亲人告以慰藉;公正在于法庭之上,公正也在于给每一个国民安全感。
5. 完善的司法体系,应该是一个“活的”、具有生命力的司法体系,应该提供渠道,让国民对公正的理解和期待在司法活动中得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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