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三册(2)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七章
宪法起草者
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 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 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原注1】。大概,只有神氏才能为人起草宪法了。
为了定义一个政治家和王者,帕拉图基于权利在他的对话录《国家公务员(The Statemans)》中进行了推理论述,而卡里古拉大帝也以事实对之求证;但是如果伟大的统治者都非常地稀少,我们又能对伟大的宪法起草者说什么呢?宪 法起草者要勾画出一份蓝图,而统治者不过是亦步亦趋而已。宪法起草者是机器的工程师,而统治者是机器的组装操纵人;孟德斯鸠说,当一个社会诞生的时候,是 共和国的领袖建立了机构,其后,是这些机构为共和国产生新的领袖。
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 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 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一句话,他要能够剥夺人的所有而回馈以他从所未知的崭新力量,这种力量必须没有集体就无力施为。这种自然资源的剥夺越是彻底,回 馈的力量就越巨大而持久,而新生的机构就越强大而完善。如果公民没有集体中的他人就变得一无所成渺小无力,如果整体获得的资源大于或等于所有个人的自然资 源的总和,立法也就达到了最高度的完美。
宪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论是他的才华还是他的功能。这种功能既不是 行政也不是主权。它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它的功能之超脱独立和人类的主宰无甚瓜葛,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 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当莱科古斯为他的国家制宪时,他得先让出了王位。大部分的希腊城镇习惯上请外来者为他们制 宪。现代意大利的诸共和国就依此榜样;日内瓦也发现此法相当有利【原注2】。在罗马的辉煌之下,它可是不断地卷入暴政独裁的旋涡而处于消亡的边缘,只因它 的制宪权力和主权权力握在同一双手里。
但是十人委员会【译注1】自己可从来都没有宣称拥有立法权。他们对人民说,“没有你们的同意,我们的提议就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你们自己必须是法律的作者来保障自己的幸福。”
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利。就算他有此意愿,人民也不能放弃自己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根据基本公约,只有一般意志能强制个人,决定个人意志是否和一般意志相吻合只有诉诸于全民自由表决。我以前说过此话,再重复一次并不多余。
因此,在宪法草起人的使命中我们发现两种不相容的东西:超出人的能力的事业,和缺乏付诸实施的权威。
还要注意另一个难题。如果智者要用自己的语言而不是普通人的语言对他们说话,他是不能让他 们理解自己的。很多理念都无法翻译成普通的语言。太一般的概念太遥远的目标都超出了人们的理解能力。每个个体是不会想要一个和其私利毫不相关的政府的,他 也就很难看到他从好法不断强制的损失中能够获得什么好处。为了人民在形成之初就看到成熟的政治原则,接受治国方略的基本统治,结果就必须成为原因:本应由 新的社会机构产生的社会精神必须在机构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在法律诞生前人民就得已经成为该法的治下之民。因为宪法草起人并没有任何权威或理由,他就只得 诉诸另一种不必强制不必说服的权威力量。
这就是为什么所有世纪的立国者都不得不乞告上苍的力量并把自己的智慧说成是神的旨意,如此人民才会如服从自然般臣服于法律的统治,承认人的权力一样接受政体的权威,从而自由地服从并温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锁链。
宪法草起人把此种超出普通人掌握的神圣的要求,放在不朽的神的口中,以神权来引领这些因人 类自身审慎本不为所动的人民【原注3】。但是并不是任何人想通过神说话就能说话的,哪怕是让人们相信自己是神的诠释者。宪法草起人心灵的伟大才是使他的事 业成就的真正奇迹。任何人都可以去刻一个石板,或收买一个神谕,或冒充和某些神氏的沟通,或训练一只鸟儿来对着他的耳朵喃喃低语,或寻找其他骗人的粗糙方 式。限于如此方式的人大概只能组织起一群傻瓜,而不能建立起一个帝国,他愚蠢的发明会很快随他而消失。刁虫小技可以产生一些暂时的纽带,只有智慧才能使其 持久不衰。流传至今的犹太法律,还有已统治了半个世界达十个世纪的伊斯梅尔【译注2】后嗣的法律,仍还显示着其草起者的伟大;深刻的哲学家和盲目的平民可 以把他们看成是幸运的骗子,而真正的政治智慧会在其制度中崇拜这些伟大强力而成就深远的天才。
我们不能象沃博顿(Warburton)那样从此得出结论认为政治和宗教在我们当中有着相 同的目标,而应该看到在民族形成的第一阶段,一个被用作是另一个的工具。--------【原注1】只有当立法开始衰落时,人民才开始知名于世。我们不知 道在希腊人开始注意斯巴达时莱科古斯的系统已使斯巴达人受益了多少年。【原注2】那些只知道凯文(Calvin)为神学家的人并没认识到他的真正天才。他 为制定我们明智的法律所做出的极大贡献,并不比他的着作《Institutes》的光荣有任何逊色。不论革命的时代会带给我们宗教什么东西,只要爱国和自 由的精神不灭,对这个伟人的记忆就会永远受到祝福。【原注3】‘说真格的,’马基维利说,‘在世上任何国家,卓越的立法者都无一例外地诉诸上帝的力量;否 则,他们的法律就会无人接受:有很多好的法律,它的重要性立法者是知道的,但这并不是充分的理由使他能够说服他人对之服从。(《Discourses onLivy》第五册第十一章)【译注1】Decemvirs,公元前451-450年罗马十人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负责立法事宜。公元前449年,它 公布了罗马第一部明文法,被称为《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从公布之日起便深受非难,十人委员会也因其恶法而最后解散。(小蚂蚁《罗马人的故事》) 【译注2】先知默汗墨德。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八章
人民
兴建华厦,建筑师就得勘测其地基来决定它能否承受华厦之负载。同样的,聪明的制宪人并不会 一开始就写成一部只是本身不错的法典,他要首先研究这部法的统治对象是否有能力支持它。这就是为什么帕拉图拒绝为阿卡迪安人(Arcadian)和萨仁尼 安人(Cyrenian)制宪,因为两者都太富了而不能容忍平等;科莱特(Crete)却有着好法和坏人,因为汨诺【译注1】只是用法来训戒充沛着邪恶的 人民。
世上成千的民族都不能接受好的法律,有些能够接受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其历史的短暂时期具有 这种接受法律的能力。大部分的人民类似个体的人,年轻意味着可塑,而年老带来僵化和顽固。一但这个民族形成了习俗,其偏见得以根深蒂固,任何改造都会成为 一种徒劳的冒险;这正如那些愚蠢胆小的病人最怕看到医生,虽然病入膏肓,还是忌病讳医。
正如某些疾病影响了病人的大脑而让他失去了对过去的记忆,有时,一个国家在动乱中,暴力和 革命可以让人民达到如此同样的效果,这里对过去的恐怖对应于病人的失忆,使饱经战火的国家得以浴火重生,也就是说,逃出灭亡的拥抱而重获青春的活力。莱科 古斯时代的斯巴达,塔克文【译注2】之后的罗马,驱逐了暴君之后的现代荷兰瑞士都是这样的例子。
但是这种例外是相当少见的,每一这种例外都只存在于相关国家特定的历史环境里。这甚至不能 重复发生于同一个人民两次,一个人民之争取自由,只有在其未开化的时候,而非当文明的精力耗尽了的时候。人民只会在动乱中失落,而不会在革命中恢复自我; 当人民身上的锁链一旦打破,它也就解体分化成为个体,而不再是人民了。从此,这些个体的乌合之众需要的是一个主人,而不是解放者。自由的人民,记住这一格 言:自由是可以获得的,但绝不能重生。
青春不是童年。一个民族,正如个体,有其风华正茂的时候,如果喜欢或者可称之为成熟期,其 后它才能接受法制社会。这种成熟并不是那么一目了然,过早的法制只能导致失败。有的人民在他诞生之始就能接受法律,而有的人民就是十个世纪也还是处在童 年。俄国人永远不会真正地开化,因为它过早地开始了文明的尝试。彼得大帝不过是模仿的天才,而非可以从无到有地创造的真正天才。他有些事情做得不错,但他 大部分的业绩都是被误导了的。他看到他的子民都是野蛮的,但他没有看到他们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化的程度;没有经过训练,他试图让他们成为文明人;他首先尝 试要把他们改造成德国或英国人,其实他本应该把他们变成为俄国人的。说服了他的臣民去变成另一种不同的文明人,他也就阻止了他们成为其本还能够成为的俄国 人了。这就象有的法国教师把孩童教得在童年独放异彩,而以后终其一生事无所成。沙皇俄国会试图征服欧洲而结果自身被征服。他们的臣民和邻居鞑靼人将成为他 们和我们的主人。这种革命在我看来已无可避免。欧洲所有的君主都在合力加快其步伐。---------【译注1】Minos,希腊神话中的科莱特国王,宙 斯和欧罗巴之子,死后成为冥界的三个法官之一。【译注2】Tarquins,罗马王制的最后一代,称傲慢王。公元前509年,驱逐了傲慢王的罗马进入了共 和制。(小蚂蚁《罗马人的故事》)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九章
人民(续)
自然对体格正常的人都有身高的上下限,超此产生的就是巨人症或侏儒症。同样的,对应国家的 最佳构造,它的大小也有其限制,不能大到不能妥善治理,也不能小到不能保全自身。每个政体都有一个它无法超越的最大国力极限。扩张往往使国力达不到这个最 大值。社会纽带越是延伸,它就越脆弱,把国力比例于其大小,小国往往比大国强大。
这是有很多原因的。首先,行政管理在偏远地区很难推行,正如杠杆越长越难举重的道理;随着 行政级别的增加,管理也日益变得昂贵:每个小城都要有一个百姓负担的行政机构,每个区还有如此,然后是每个省,然后是更高一级的行政区划,比如领地殖民 地,都要有相应的机构,越是高一级的行政机构,花的钱比下一级的机构就越多,所有这些费用都要落在倒霉的百姓头上;最后才是中央政府。百姓在这些层层叠加 的负荷中,并不是被这些不同的官僚管的更好,实际上,对百姓来说,还不如只有一层权力的统治。同时对付突发事件的资源上的贫乏,使国家在需要的时候总是处 于崩溃的边缘。
这还不够,地域的辽阔不仅使政府无力强制法律的实施、制止动乱、滥权和边疆的分离活动,同 时,也使公民疏远其从未谋面的领袖、自己的国家和陌生的同胞。同样的法律不能同时适合各个省份,各个省份因为习俗和气候的差异也不能容忍同一种政府形式。 而不同的法律只会在同一治下互相交流通婚旅行的民众中造成无序和混乱;迫使他们接受别种风俗而失去传统的继承。当一众陌生人走到一起担任最高行政职务,只 会使其才华埋没、美德不彰、邪恶逍遥。统治者忙得疏于视政而大权落入了其职员手中。当当政者的所有精力都消耗在维护其权威以抵抗边远地区官僚的权力侵蚀, 而百姓的福利再得不到关照,国家安全也得不到应有的关心时,这个国家就在自身的重压下垮掉了。
另一方面,国家的存在必须有一定的基础能够经受各种考验维持其自身的稳定,因为所有人民都有一种凝聚力来不断地扩张自身而占领邻人的土地,如迪卡尔的旋涡一样。弱国因此总是处于被吞并的危险下,除非它和邻国达成某种平衡或多或少地一起承受此压力,否则势必消亡。
从这里可以看到,国家的扩张和缩小都有其道理和根据,如何掌握这两种扩张和收缩相反的趋 势,找到国家生存的最佳条件,是优秀的政治才华的使命。一般而言,领土扩张的道理是外在而相对的,而领土收缩的道理是内在而绝对的。领土扩张的道理必须从 属于领土收缩的道理。一个强大成熟的国家体制应该是施政的第一目标,为此目标,仁德之政所产生的活力要远比幅员领土上的物产资源要有效。
有些国家,不断扩张的需要是国家立国的一部分,结果他们只有不断地扩张才能维持自己。这种扩张或者是民族的一种需求,不幸的是,他们的灭亡和他们征服伟业的完成是同步的。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十章
人民(续)
任何政体都可用两种东西度量:它疆土的面积和它人口的数目。国家的最佳大小必须由这两种因 素的相对关系决定。人构成了国家,而国土成为其资源。当物产能够支持其居民而居民数目也刚好多到为其疆域所容纳,这种比例在给定人口的条件下使国力最强。 如果疆域太大,势必造成保卫的过高耗费和垦殖的不善,而过多的物产又势必被领国觊觎引起保卫战争;但如果反之物产不足,国家就得依赖邻居的布施来得其所 需,这不久就要导致侵略战争。任何人民在此种情形下都只有在战争或商业之间抉择,如此之人民本身是脆弱的,依赖邻居,依赖事态,其存在必然不确定而短命, 它不是必须征服别国来改变现状,就是被征服而不再存在,它只有在或收缩或扩张的前提下才能保持自由。
在给定土地面积上需要多少居民,这并没有数学上固定的精确比例,不仅是因为土壤的质量,肥 沃,出产的种类,气候条件等不同,还因为居民的素质,比如有些人种在富足的地方消耗的很少,而有的人种在贫瘠的地方消耗很多。还得考虑妇女的生育率,有利 或不利于国家人口成长的各种条件,及制宪者所预期的人口所能发展的程度,他不仅要依赖现状也还要预见未来以作出判断,他必须在考虑当时人口的同时也看到人 口自然成长的多少。最后,在很多情况下,地区条件的特殊性使获取多于所需的土地成为一种需要或可能。比如说,人口密度在山区会比较稀少,那里的自然出产, 木材和野味等,不需太多的劳作,同时经验上那里妇女生殖率要高出平原,而其地区大多为坡地林木覆盖,只有极少的平地可以进行种植。在沿海,就算只有石头和 荒沙,人口也可以比较密集,因为渔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农业的匮乏,人们也需要住得很近来抵抗海盗,过剩的人口还可以由殖民地加以吸收。
在这些人民形成的诸项条件中,还要加上一个最重要的别无取代的条件,无它其他条件都不起作 用:和平和充裕,因为国家就如一个军营,在它刚形成的时候是最脆弱的,无力抵抗也容易被消灭。就是在完全无指挥的情况下,它也可以比个人自顾无暇而无视共 同危险的发酵时期更能够保护自己。在此关键时的战争饥荒或叛乱不可避免的都会使国家消亡。
当然也还有在这种风暴中建立起来的一些政府,那么正是这些政府自己毁灭了国家。利用公众的骚动,篡权者往往选择或制造动乱的时期来推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通过的破坏性法律。可以说,对人民政府机构的建立时机的选择,是区分制宪者和篡权者的最确定的方式之一。
那么什么样的人民适合接受法制社会呢?人民必须有某种共同的种族渊源利益联系和社会约定, 但还没有承担过法律的真正约束;人民还没有产生根深蒂固的习俗和迷信;它也没有受到邻国突然侵略颠覆的危险,它要能够独立对付任一邻国或借一国之助反抗另 一国,而不介入邻居的争议;它应该是一个人人彼此相识不必对任何人附加过重负荷的人民;它还要是独立自主不依赖其他民族也不被他人依赖而自存的人民【原注 1】;它必须是百姓即不太富也不太穷自力更生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它要结合新兴民族的可塑和古老民族的稳定。制宪者的难题不在于要建树什么而是在于要破 坏什么;其成功稀少的原因在于其很难结合天然的朴素和社会产生的需要。当然,所有这些条件很难被轻易的结合,结果,世上也就没有几个构造良好的国家。
在欧洲还有一个国家能够接受法律:科西卡岛。它勇敢的人民为恢复和维护其自由所表现的坚定 和英勇,值得一些智者对它谆谆教讳以示其如何保障它的自由。我有一种预感,有一天这个小岛会震惊整个欧洲【译注1】。--------【原注1】如果有两 个相邻的人民,一个必须依靠另一个,对前者这会非常困难,而对后者相当危险。在此情形下,每一个明智的民族都会尽快摆脱对他族的依赖。为墨西哥帝国包围着 的Thlascala共和国宁愿不吃盐,也不要从墨西哥人手里买进,哪怕是作为礼物送来。聪明的Thlascala人看出了那种康慨之后的陷阱。他们保全 了自己的自由,这个大国中的一叶小舟,最后成了帝国覆灭的工具。【译注1】科西卡岛的主权在《社会契约论》发表六年后为法国收回。在此之前它为反对统治者 日内瓦共和国的长期斗争在欧洲赢得极大的尊敬。说到“震惊整个欧洲”,卢梭这一预言为拿破仑应验。拿破仑出自科西卡岛。在法国大革命的几番动荡中,最后拿 破仑冒人民的名义登上了皇位,从而把平民和贵族平等地踩在了脚下。自此,法国的等级社会烟消云散,拿破仑之后的法国才真正的有了自由平等的社会基础,并最 后走向了民主共和,大革命结束。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十一章
法律系统之种种
如果我们要精确地弄清什么构成了全体的最大利益,这本是每个法律系统的终极目的,我们总发现它可以被简化为两个基本元素:自由和平等。自由,是因为国家的力量为每个个体依赖的源泉;平等,是因为无它自由就不能存在。
我已论述了公民自由。对于平等,这个字不能用来暗示权力和财产对每个人都平均分配,而是权 力不应该成为暴力,法律是一切权力行为的准绳。至于财产平等,就是富人没有富到可以收买奴隶,而穷人也不能穷到出卖自由【原注1】。这需要一种节制,在富 人是其财富和影响,在穷人是其贪婪和物欲。
当然有人会说,这样的平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如果滥权不可避免,难道说就不能加以控制了吗?正是因为现实时时在造就不平等,法律的力量才总是必须保障平权。
但这些种种完美制度的一般目标必须就国家不同而有所更改,以考虑地区情势产生的关系和居民 的特性,正是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每个人民都应该有针对自己的最好的制度体系,也许不是制度本身良好,而是针对适用的国家良好。比如说,如果你的土地是不 毛之地,或者没有足够的土地支持密集的人口,那就转向工艺和工业,用以交换所需的食物。或者,另一方面如果你拥有富饶的平原和肥沃的坡地,但土地却因人口 稀疏而耕作不足,那就集中全力发展农业以增殖人口,从而放弃制造业,因它抽提农业人口使之集中于城市【原注2】。如果你有一条长长的可通行的海岸线,那就 把海面都布上船舶,大力发展商贸;你的文明会光彩夺目但寿命有限。如果你的海岸只是光秃的石头,你还是做吃鱼的野蛮人罢,你会生活得更和平,也许更美好, 但肯定会更幸福。一句话,除开一般通用的原则,每个人民本身可有表现这些原则的特殊方式,使它的法律系统更适用于自身。因此,很早以前希伯莱人和更近一点 的阿拉伯人选择了宗教作为其目标;雅典选择了文学;卡色基(Carthage)和泰尔(Tyre)选择了商业;罗得(Rhodes)选择了航海;斯巴达选 择了战争;罗马选择了美德。《论法的精神》的作者【译注1】曾用丰富的例证说明了制宪人如何艺术地把制度导向每一个这样的目标。
当和谐的自然规律和法律在每一点上都接近吻合,而法律也是用来保障这种和谐,国家才能真正 强大而持久。但如果制宪人搞错了他的目标而采用了完全不符合国情的另一套原则-如果一方要做奴婢而另一方却要自由,或者一方要财富而另一方要人口增长,或 者一方要和平而另一方要征服-法律就会逐渐削弱,制度会瓦解,国家就会不断地动荡,直至它消亡或者改变,不可征服的自然重新掌握了一切。-------- 【原注1】如果你想给国家以凝聚力,就应该使贫富两极尽量地接近;避免富人或乞丐。这两者是天然不可分开的,对共同利益有着同样的危害。暴政的支持者来自 一个极端,而暴君来自另一个极端。在两者间总是发生对自由的买卖:一个出卖自由,而另一个收买自由。【原注2】‘任何对外贸易的分 枝,’d’Argenson说道,‘一般而言,在整体上只造就对国家表面上的益处;它可以使一些人甚至几个城市富裕起来;但作为整体的民族并无所获,人民 也不会富有起来。’【译注1】《论法的精神》为法国另一启蒙大师孟德斯鸠作品。孟德斯鸠认为,直接民主制政体统治靠的是美德,贵族代议制政体统治靠的是妥 协,君主立宪制政体统治靠的是荣誉,而对立的,专制政府统治靠的是恐怖。在他的笔下,中国千年的历史完全是以恐怖为方式的专制政府,所有孔孟之道礼仪之邦 等道德说教都是做不得数的。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十二章
法律之分类
把秩序带给整个人民,或者把最好的可能制度带给国家,必须考虑到各种条件因素。首先是整体对自身的行为,也就是整体对整体的关系,或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我们以后会看到,这种关系包含了中间媒介的各种关系。
统治这个关系的法律被称为政治法,又称基本法,如果它制定得明智的话,如此称呼是有道理 的。既然在每个国家只有一种最好的制度来治理它,人民一旦发现它就应该坚持下去,但如果这个现有制度是坏的,为什么还要把阻碍制度完善的法律认定为基本 呢?在任何情形下,人民总是可以改变它的法律的,哪怕是好的法,因为如果人民选择了伤害自已,又有谁能有权利加以阻止呢?
第二种关系存在于国家成员之间的,或国家成员同整个政体之间。前一类关系应该越小越好,而后一类应该越大越好,以使得每个公民完全彼此独立,而极端依赖于国家。这是通过同一个手段达到的,因为每个成员的自由只有来自国家的力量。这第二种关系形成了民法。
我们还可以考虑第三种关系,它存在于个体和法律之间:定义了违法和惩罚。这构成了刑法,它比较其他法律的认可而言,实际上不太算特定的一种法律形态。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最重要的,还有第四种法律。它并不镶金刻玉,而是自在人心。它形成了国 家的真正结构;它每一天都更新其新的活力;当其他法律过时或失效的时候,它可以恢复或替代法律;它使人民维持其精神支柱,使习惯的力量逐渐代替权威。我所 说的是道德、习俗,归根到底,公众舆论。这一类法对我们的政治理论家来说是陌生的,但它是其他法律成功的关键;伟大的制宪者总是私下地关心它,但表面上只 把自己局限在特定的属于旁枝的规章制度,而道德,虽发展成熟很慢,最终会形成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基石。
这些法律形态种种,只有政治法和我的论题有关,它构成了政府的形式。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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